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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15 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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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鲁环发〔2017〕26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发展战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参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省环保厅对省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进行了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环保局应根据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审批目录,结合环保机构垂直改革划定的职能和法律法规,及时明确本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省级下放权限的发电(除燃煤外)、平板玻璃、船舶、轮胎、酿造、医药、化工、电镀、印染、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矿山开发、水泥、制浆造纸、炼油、乙烯、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辐射类等项目须由设区的市环保局审批。 
 
  二、赋予济南、青岛、烟台市环保局除跨市和辐射类建设项目外的省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三、对确需建设的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炼油、轮胎、煤炭等过剩产能行业的建设项目,须取得主管部门的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确认文件,方可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要认真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未纳入名录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建设项目,无需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五、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建设项目,要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其中,市域边界5公里范围内新扩改建项目,其环评报告书评审(评估)时或审批前须主动征求相邻市的意见。对超过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省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环保厅将实行流域、区域或行业限批。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鲁环发〔2015〕80号)即行废止。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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