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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转发《关于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3/28 1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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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等转发《关于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环发〔2016〕38号

各市环保局、编办、财政局: 
  近日,环境保护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环人事〔2016〕2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通知》对认真贯彻落实党 
  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有效确保改革期间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及机构人员、经费保障平稳过渡,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传达学习,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恪尽职守,确保工作质量。全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改革期间,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按程序做好工作,确保改革期间监管工作不断档、力度不减弱、要求不降低,防止拖延推诿,坚决杜绝监管工作失职、渎职行为;各级机构编制、环保部门要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严肃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纪律,确保机构人员平稳过渡。各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全部冻结,暂停干部任免、人员调动和录用等事项,严禁突击进人、提拔干部。确需调整干部和调动、录用人员的,按照鲁组发〔2014〕65号要求报送调配录用审批材料,经省环保厅同意后予以办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保障同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工作经费,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 
  三、密切配合,积极协调推进。各级环保、编制、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按照上级要求,积极协调推进各项改革任务,遇有重要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联系人:省环保厅  邹晓东 (0531)66226955 
  省编办    彭学龙 (0531)86062481 
  省财政厅  冯晓春 (0531)82669761 
    
  附件:《关于做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环人事〔2016〕21号) 
    
  省环保厅           省编办          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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