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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22 8: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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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燃煤锅炉超低排放?
《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所说的“超低排放”,也称清洁排放、超洁净排放,是指燃煤锅炉在达到国家、省大气污染物现行排放标准的基础上,采取清洁能源替代、洁净煤技术和废气深度处理技术应用等措施,使其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燃气轮机或天然气锅炉排放标准,从而进一步降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为什么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实施超低排放改造,首先,公众对改善空气质量强烈期盼,目前我市空气质量虽持续改善,但距离市民期盼和国家标准还有一定差距,燃煤污染仍是影响大气质量的首要因素,燃煤锅炉是燃煤污染的主要来源,需要进一步降低排放。其次,超低排放是国家、省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重要部署。今年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2020年前,对燃煤机组全面实施超低排放,东部地区要提前至2017年达标。山东省也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要求2018年底前全省所有10万千瓦以上机组和1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第三,超低排放是燃煤锅炉治理的方向,《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于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三、超低排放的具体执行标准是多少?
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或优于燃气轮机排放限值,即在相应燃料的基准氧含量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超过5、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燃煤(或其他燃料)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即在相应燃料的基准氧含量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超过10、50、100毫克/立方米。
四、超低排放的标准与现行锅炉废气排放标准的比较。
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的标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5、35、50毫克/立方米,较现行标准分别降低75%、83%、50%;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标准: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为10、50、100毫克/立方米,较现行标准分别降低67%、75%、67%。
五、通过哪些技术手段可实现超低排放?
一是采用天然气、太阳能、电力、成型生物质等清洁能源或清洁燃料;二是使用高效煤粉、水煤浆等洁净煤技术;三是淘汰燃煤锅炉,采用其他热源替代;四是采用分级燃烧、浓淡燃烧、烟气再循环等燃烧控制技术;五是采用高效的除尘、脱硫、脱硝烟气净化技术,通过以上一种或多种技术手段组合可以实现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
六、全市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实施计划是什么?
1.1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计划:2015年底前,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3#、5#、6#机组开展大型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试点工作。2016年底前,全市70%以上10万千瓦以上机组完成改造。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
2.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改造计划:2015年,在青岛后海热电有限公司、金洲热力有限公司等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试点。2016年底前,全市累计完成总台数20%以上。2017年底前,累计完成50%以上。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
七、对全市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有什么要求?
除确有必要保留以外,全市城市建成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所有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淘汰。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或淘汰。
八、对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有什么奖励政策?
1.根据国家《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发改能源〔2014〕2093号)和山东省《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鲁环发〔2015〕98号),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和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享受国家、省有关电价补贴、上网电量分配、电量奖励等支持政策,争取获得省资金补助。
2.2018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他燃煤企业,享受财政“以奖代补”支持政策。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根据所采取的淘汰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废气提标改造等改造方式以及完成时限,按不同标准给予补助。具体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物价等部门制定。
3.实行差别化排污费征收政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以及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完善排污费收费政策促进治污减排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5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高低,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75%—100%(含)的,排污费按我省规定标准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75%(含)的,按规定标准的75%征收;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我省规定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减半征收。
4.集中供热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增加的运行成本,在剔除财政项目补助形成固定资产所对应的累计折旧后,由市物价部门据实核定,并纳入各级供热“以奖代补”资金补助范围。
5.完善市场机制,鼓励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开展超低排放改造。
6.对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地区的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的环保改造,由相关区(市)政府制定出台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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