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山东格林泰克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网站

水土保持

联系我们

山东格林泰克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电话:18654629632
地址:东营区庐山路1188号华泰国际金融中心
东营区行政服务大厅
电话:18654629632
地址:东营区庐山路政务服务中心
广饶县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电话:18654629632
地址:广饶县行政服务大厅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水土保持 -> 规范及标准规范及标准

山东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收取标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4/6/6 17:20:48
分享到:

    第八条 资金使用范围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收取该费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用于所属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及水土流失防治。具体使用范围是:

    1、水土保持工程的建设、恢复和维修养护,水土保持林、草的种植与补植;

    2、水土保持查勘、规划和设计;

    3、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仪器、交通工具的购置与维修;

    4、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培训;

    5、水土保持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6、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在执法期间的差旅费补助及有功人员的奖励。其中用于1、2两项的资金不得低于总额的80%,水土流失防治费80%应用于收取该费的水土流失项目的治理。

    第九条 凡应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水土保持主管部门的交款通知后,必须在十五日内交款。否则,每逾期1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无故拖欠的,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收费时,必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出示水利部统一监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国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开据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 在本办法发布施行前,各市(地) 、县(市、区)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的水土保持收费规定,凡在本办法相抵触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各市(地) 、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其中的收费条款,由省物价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资金和票据管理的条款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在线咨询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