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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4/6/5 16: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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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相结合,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坚持强化责任、健全法制、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坚持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进步、强化工程措施、加强管理引导相结合,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进一步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869吨标准煤(按2005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034吨标准煤下降16%,比2005年的1.276吨标准煤下降32%;“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6.7亿吨标准煤。2015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47.6万吨、2086.4万吨,比2010年的2551.7万吨、2267.8万吨分别下降8%;全国氨氮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238.0万吨、2046.2万吨,比2010年的264.4万吨、2273.6万吨分别下降10%。

   二、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及国家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全国节能减排目标合理分解到各地区、各行业。各地区要将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的责任。

  (四)健全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修订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核查核算办法,统一标准和分析方法,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加强氨氮、氮氧化物排放统计监测,建立农业源和机动车排放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完善节能减排考核办法,继续做好全国和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五)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把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省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国务院报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国务院每年组织开展省级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告。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必须坚持高标准,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

  (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抓紧制定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将任务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各地区。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指导、督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央财政统筹支持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调整能源结构。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发展水电,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发展核电,加快发展天然气,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1.4%。

  (十)提高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到2015年,服务业增加值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到47%和8%左右。

  四、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十一)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实施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建筑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和节能能力建设工程。到2015年,工业锅炉、窑炉平均运行效率比2010年分别提高5个和2个百分点,电机系统运行效率提高2-3个百分点,新增余热余压发电能力2000万千瓦,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4亿平方米以上,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5000万平方米,公共建筑节能改造6000万平方米,高效节能产品市场份额大幅度提高。“十二五”时期,形成3亿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十二)实施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大力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加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治理。到2015年,基本实现所有县和重点建制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全国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4200万吨,新建配套管网约16万公里,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5%,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280万吨、30万吨。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工程,形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削减能力140万吨、10万吨。实施脱硫脱硝工程,推动燃煤电厂、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形成二氧化硫削减能力277万吨;推动燃煤电厂、水泥等行业脱硝,形成氮氧化物削减能力358万吨。

  (十三)实施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100个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80个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50个“城市矿产”示范基地、5个再制造产业集聚区、100个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

  (十四)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节能减排重点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自有资金、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解决,各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一定的资金予以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国家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五)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建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把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地方政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考核和监督力度。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作为控制地区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的重要措施。建立能源消费总量预测预警机制,跟踪监测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和高耗能行业用电量等指标,对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过快的地区及时预警调控。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以及城乡建设和消费领域全面加强用能管理,切实改变敞开口子供应能源、无节制使用能源的现象。在大气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十六)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依法加强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现节能2.5亿吨标准煤。落实目标责任,实行能源审计制度,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建立健全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扩大能源管理师试点;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地方节能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进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公告考核结果。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企业要接受所在地区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争当行业节能减排的排头兵。

  (十七)加强工业节能减排。重点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石油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纺织、印染、食品加工等行业节能减排,明确目标任务,加强行业指导,推动技术进步,强化监督管理。发展热电联产,推广分布式能源。开展智能电网试点。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提高原煤入洗比例,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实施工业和信息产业能效提升计划。推动信息数据中心、通信机房和基站节能改造。实行电力、钢铁、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新建燃煤机组全部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役燃煤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更新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要按照规定取消烟气旁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加装脱硝设施。钢铁行业全面实施烧结机烟气脱硫,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石油石化、有色金属、建材等重点行业实施脱硫改造。新型干法水泥窑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配套建设脱硝设施。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重金属污染防治,以湘江流域为重点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十八)推动建筑节能。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从规划、法规、技术、标准、设计等方面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提高标准执行率。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实施“节能暖房”工程,改造供热老旧管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和能耗定额管理。做好夏热冬冷地区建筑节能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和再生建材,继续推广散装水泥。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完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推动节能改造与运行管理。研究建立建筑使用全寿命周期管理制度,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防止和纠正过度装饰和亮化。

  (十九)推进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优化交通运输结构。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各种交通资源,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提高铁路电气化比重。实施低碳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城市试点,深入开展“车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推广公路甩挂运输,全面推行不停车收费系统,实施内河船型标准化,优化航路航线,推进航空、远洋运输业节能减排。开展机场、码头、车站节能改造。加速淘汰老旧汽车、机车、船舶,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实施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在有条件的重点城市和地区逐步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探索城市调控机动车保有总量,积极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

  (二十)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农用机具,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推进节能型住宅建设,推动省柴节煤灶更新换代,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50%以上,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分布式、低成本、易维护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有机农业发展。

  (二十一)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场、车站等要严格执行夏季、冬季空调温度设置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二十二)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减排。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加快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改造,完成办公建筑节能改造6000万平方米。国家机关供热实行按热量收费。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创建2000家示范单位。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严格用车油耗定额管理,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比例。建立完善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支持军队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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