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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9 8: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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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环办〔2018〕10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生态环境部落实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实施方案》,围绕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回应公众关切,深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加强政策解读,扩大公众参与,增强公开实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需要,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重点领域环境信息公开
 
(一)环境保护督察信息。
 
围绕督察进驻、反馈、整改三个环节,及时公开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及“回头看”相关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督促被督察市政府按要求公开群众举报生态环境问题的查处情况,传导压实和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向社会公布公开约谈地方政府等有关情况。
 
(二)环境质量信息。
 
1.环境空气质量。加强全省空气质量预报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水平,及时向社会发布环境空气质量实时数据和预测预报信息。按月发布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17市排名等信息。
 
2.水环境质量。加强水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按月公布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做好近岸海域水质、日排放量100立方米以上的直排海污染源等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3.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和辐射环境质量。加强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展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公布核与辐射环境质量信息。
 
(三)行政审批信息。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管理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受理、拟批复和批复信息。除涉密项目外,公开环评报告全本和批复文件。
 
做好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依据、办理程序及受理、审批信息的公开。
 
指导监督全省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公开,依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社会公开排污单位申请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信息。
 
按程序公布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晋升、调整和面积、范围信息。及时公开国家和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相关信息。适时公开生态红线相关信息。
 
(四)环境监管信息。
 
1.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布全省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情况。督导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布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各地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联网运行及信息公开的抽查情况。
 
2.环境执法信息。按要求公开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等各专项执法检查有关情况。推动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及时公开监察执法信息。公开行政处罚等信息。
 
(五)投诉举报处理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信访举报及处理信息。做好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工作。按规定公开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结论、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结果等信息。
 
二、加强政策解读和回应关切
 
(一)及时发布信息。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及时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政策措施等信息。推进重点工作任务执行情况公开,全面公开实施步骤、具体措施、责任分工、工作进展、工作成效、监督方式等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及时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和限停产企业清单,组织做好传输通道城市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情况信息公开。及时公开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进展情况。
 
(二)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充分运用新闻发布会等权威发布平台,做好生态环境保护重要政策措施、法规规章的发布和解读工作,特别是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相关政策措施的解读工作。重要政策出台时,解读方案应与文件同步起草、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主动发布。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法规政策和重大措施,对涉及企业、群众利益的相关政策文件,起草处室、单位应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深度解读宣讲。
 
(三)加强舆论引导与处置回应。健全完善舆情监测与回应工作机制,密切监测收集涉及生态环境的重要政务舆情和媒体关切的热点问题,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回应舆论关切。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山东环境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媒体作用,形成联动效应。密切关注因涉及公众切身利益以及环境突发事件等引发的重大舆情,快速反应、及时发声,防止误解误读。
 
(四)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对部分涉及面较宽、情况较复杂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可采用摘要公开的方式,公开主要内容。
 
三、推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
 
(一)全面落实“五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政策法规和重大措施、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政府信息“五公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会议办理程序。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起草政策性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重大决策发布实行预公开,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咨询协商、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及时公开意见收集汇总情况、采纳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等。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制定会议方案时,应提出是否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是否公开以及公开方式的意见,随会议方案一同报批;已公开征求意见的,说明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年内邀请相关人员列席厅务会、厅长办公会等不得少于2次。及时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失效等情况,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做出明确标注。厅务会、厅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公开。按要求做好权责清单调整与公开。
 
(二)推进信息公开全面化。更新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依法确定公开事项、具体内容、责任单位,完善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等,科学、全面、系统、精确编制公开内容,并根据职责任务变化对目录进行动态更新调整。积极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导有关试点县(市、区)做好重点领域内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梳理公开事项,规范公开工作流程,完善政务公开方式。
 
(三)依法规范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依法保障公众申请信息的权利,规范答复依申请信息公开。对公众申请较为集中的政府信息,可以转为主动公开的,及时主动公开。依法做好依申请公开行政复议、诉讼工作。
 
四、加强平台建设发挥公开载体作用
 
(一)加强门户网站内容建设。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加强网站栏目建设,丰富信息资源,积极配合做好山东环境网站和“中国山东”网站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按要求完成网站向统一平台整合迁移。推进部署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开展网站相关改造工作。
 
(二)用好新媒体平台。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平台灵活便捷的优势,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工作,严格内容审查把关,加强我省生态环境系统新媒体矩阵建设和管理。
 
(三)整合政务热线。除紧急类热线和因专业性强、集成度高、咨询服务量大确需保留的热线外,其他的原则上要整合到统一的热线平台,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受理、按责转办、按时办结,努力做到“一号对外”“一站式服务”。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处室、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厅政务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结合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切实把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加强对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所属业务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二)加强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政务公开工作人员培训,精心安排培训内容,增强政策把握能力和专业素养,提高指导和推动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激励约束。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估,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处室年度考核工作(分值不低于4%),加大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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