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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5/28 11: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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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

鲁环发〔2018〕12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有效遏制焚烧秸秆违法行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秸秆资源合理利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秸秆禁烧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统筹配合,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禁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总体上看,全省火点总数呈下降趋势。但是由于耕种习惯、部分地方重视程度不够、秸秆综合利用措施不完善等原因,每年全省火点总数仍居全国前列,个别年份同比反弹幅度较大,特别是2017年夏季,同比反弹幅度达到256%,秸秆禁烧工作形势十分严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秸秆禁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积极行动、层层发动,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切实保证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要将秸秆禁烧纳入年度工作重点,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作为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健全完善“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把秸秆禁烧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组。健全责任机制,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形成部门行业联动、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市、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对所辖县(市、区)出现2个以上火点、乡镇(街道)出现1个以上火点的,逐级通报批评,约谈相关政府负责人;对重点禁烧区域内出现火点的,启动问责机制,从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市、县(市、区)问责落实情况,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创新工作方法,强化执法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巡查执法,健全完善“省市督导、县区组织、乡镇落实、村居参与”的禁烧工作网络,部门联合执法与镇村现场巡查要配套联动、互为补充,形成全覆盖、无缝隙的昼夜巡查体系,确保及时制止和查处焚烧秸秆违法行为。积极创新巡查方式和手段,充分发挥现代通信监控技术的作用,结合国家卫星遥感监测信息,采取无人机航拍、地理信息、计算机技术等先进手段,监测监控焚烧秸秆情况,有效解决人工巡查视野受限、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加大对机场和城市周边、铁路与高速公路沿线等重点禁烧区域的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行政区域内“第一把火”,从严查处重点禁烧区的火点责任,形成震慑力。认真落实秸秆禁烧工作报告制度,每年7月10日、11月10日前,各市政府要向省环保厅报送夏、秋两季秸秆禁烧工作情况报告。

四、深化综合利用,加强源头疏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山东省耕地质量提升规划(2014-2020年)》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进一步完善秸秆综合利用的资金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大力推广秸秆多元化利用技术,建立秸秆收集储运体系,鼓励和扶持相关产业,积极探索以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为重点的农业废弃物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建设,提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专业化、规模化、产业化水平,从源头上促进秸秆禁烧。因地制宜建立完善奖励激励机制,引导、鼓励和支持农民及社会力量主动开发利用秸秆资源,发展农村循环经济,实现农村生态环境持续好转。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宣传工作,通过印发明白纸和宣传册、悬挂各类宣传标语、村内大喇叭和宣传车广播、手机群发禁烧短信等方式和途径,大力宣传秸秆焚烧的危害、综合利用的途径和相关法律法规,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最大程度调动农民群众的参与热情,通过全方位、多路径的宣传,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培养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增强禁烧秸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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