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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查处企业超标排污违法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5/25 1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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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查处企业超标排污违法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环办〔2016〕16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查处企业超标排污违法行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5月16日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查处企业 
 
  超标排污违法行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查处企业超标排污违法行为,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查处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违法排污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是指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四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应当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情况的监控,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快报制度,并及时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快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环境监测处。 
 
  第五条  环境监测处应当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快报等材料,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严重的企业进行立案,制作立案审批表,经大气处或流域处会签后,报送分管厅领导审批;分管厅领导审批后,组织省环境监察总队、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进行现场调查、监测、取证。 
 
  第六条  现场调查结束后,环境监测处将立案审批表和以下材料送交政策法规处: 
 
  (一)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报告; 
 
  (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证; 
 
  (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校准校验记录; 
 
  (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认定书; 
 
  (五)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现场监测报告; 
 
  (七)其他证据、材料。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对环境监测处送交的立案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经审查,对适用行政处罚的,依照行政处罚工作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山东省环境信息与监控中心)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报告 
 
  2.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鲁环自监〔20XX〕XX号自动监测数据报告数据的认定意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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