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第一批)的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2016/3/16 9:32:55
关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8号)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我部将各有关省份已获得豁免备案证明文件的活动或活动中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第一批)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附件1和2。
经我部公告的活动或活动中的射线装置、放射源或者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其豁免备案证明文书在全国有效,可不再逐一办理豁免备案证明文件。
环境保护部
2016年3月8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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