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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改革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2/25 9: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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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改革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环函〔2016〕121号
 
 
各市环保局、财政局:
 
按照省环保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广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TO模式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自2012年8月起,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简称空气站)全面实施了TO模式改革,近3年来,空气站运行管理水平稳步提升,监测数据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为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为继续深化TO模式改革,巩固改革成果,结合TO模式运维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空气站质控能力建设
 
各市要在原有空气站质量保证(QA)和质量控制(QC)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空气站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要求和全省空气站质控工作计划要求,结合辖区内县级空气站实际,于2016年6月底前,补充完善空气站质量保证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建设,具备包括臭氧在内的气态污染物量值溯源与标准传递、颗粒物手工采样比对等质控工作能力,认真开展辖区内县级空气站质控工作,协助省级对TO模式运营单位进行质控检查与考核,确保空气站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二、做好运营、比对合同续签工作
 
按照《通知》中有关要求,每3年与运营单位、比对单位续签1次合同,至2015年7月,运营合同已到期。鉴于环保部正在开展监测事权上收,计划将我省74个国控站点上收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管理,其委托运营合同和运营价格由环保部确定,但何时上收暂不能确定。因此,本次省市与相关运营公司暂按照原有运营价格签订1年运营合同(2015年8月-2016年7月),待环保部确定事权上收有关要求后,终止本期合同,另行安排合同续签工作。
 
三、做好规范调整后空气站建设工作
 
为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各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省环保厅组织对全省17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进行了规范设置,并报请省政府批准。本次规范设置,共调整现有空气站16个,新增省控站10个,在15个空气站增设能见度监测。对调整的空气站,已由各市负责完成新址站房建设,相关费用由各市承担。对新增监测点位和增设能见度监测项目的监测点位,由点位所在市运营公司负责站房和仪器设备建设,经省级验收合格后纳入TO模式一并管理,暂按照原有运营价格与原144个站点同时签订运营合同。
 
四、做好运营费调整准备工作
 
按照《通知》中有关要求,每次续签合同,可按照实际情况调整运营比对费用。近几年,空气站运维成本发生了变化,一是增加了能见度、数字摄像等仪器设备,增加站房防雷等辅助设施维护要求,由1人维护3个空气站调整为1人维护2个空气站。二是增加了颗粒物手工比对、臭氧标准传递等质控工作。三是物价指数上涨因素影响。各市要做好运营费调整的前期调研、测算工作,提出运营费调整意见,待下次续签运营合同时一并考虑进行调整。
 
五、完成“十二五”空气监测网建设工作
 
按照国家“十二五”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方案,要求各子站开展PM2.5监测、增加联网、视频监控等辅助设备,同时对部分不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站房改造。项目资金已由国家财政直接划拨各市。经环保部同意,省环保厅按照TO模式有关要求制定了《山东省“十二五”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项目建设实施方案》(鲁环函〔2013〕401号),将我省“十二五”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项目分解进行,由省级统一采购PM2.5分析仪,其余部分纳入TO模式运行项目,由各运营单位按照TO模式要求增加监测设备和改造站房,目前,各子站建设、仪器设备安装已基本完成,各市要按照《关于督促做好全省“十二五”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工作的通知》(鲁环函〔2014〕813号)要求,完成合同签订和费用支付工作。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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