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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  发布时间:2016/2/23 8: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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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环函〔2016〕112号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潍环发〔2016〕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环境保护部《关于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2〕146号)明确: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以试运行批复作为经营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依据。《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中提出:“针对新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建设项目试运行,以及取消新建项目试运行审批的省(区、市),鼓励探索实行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2015年10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了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事项。 

 

  鉴于以上情况,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试运行前,向有此类项目环评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申请,相关环保部门应审查其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检查,对其申请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若同意其申请,在复函文件中应当明确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的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复函之日起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内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复函作为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经营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依据。县级环保部门的复函应同时抄送省、市级环保部门,市级环保部门的复函应同时抄送省级、项目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 

 

  复函同意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的市、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活动,防治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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