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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作者:  发布时间:2016/2/18 8: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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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6〕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海绵城市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各地要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至少75%的降雨实现就地消纳和利用,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到2017年年底,济南市、青岛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济南市通过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验收,并形成典型示范经验向全省推广。
 
二、加强规划管控
 
(一)科学编制各类规划。从2016年开始,各地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刚性指标来控制和实施。各设区市2016年6月底前、各县级市2016年年底前、各县城2017年年底前,均应委托有资质和经验的单位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各级编制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同级政府批复实施。
 
(二)严格管控各类建设项目。从2016年开始,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各类建设项目立项、建设条件和规划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各个管控环节,并建立长效管理制度,确保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完善相关标准规范。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我省区域、气候特征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要求,抓紧编制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导则、工程建设标准图集等,指导全省海绵城市建设。
 
(四)加快规划实施工作。各地要根据编制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建设工程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分阶段有序组织实施。从2016年开始,各类城市新区、园区和开发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以及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改造,都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三、突出建设重点
 
(一)推进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湿地、坑塘、沟渠等水体,建设小型湿地及滞流塘,或建设专门雨水蓄水池,收集利用建筑屋面雨水,雨时发挥调蓄功能,旱时发挥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用水等功能。道路、广场及地面停车场建设,应采用透水铺装;绿地应采用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植草沟等方式,消纳周边径流雨水。有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小区,要充分结合绿色城区、绿色建筑建设,推行绿色屋顶或屋顶花园。在建和既有建筑与小区应遵循因地制宜、施工简便、经济实用的原则进行改造,达到海绵城市相关要求。
 
(二)开展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要转变传统的道路建设理念,统筹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技术要求的道路高程、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变快速汇水为分散就地吸水,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标准断面、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植草沟排水。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径流引到绿地空间。道路红线外绿地空间规模较大时,可结合周边地块条件设置雨水湿地、雨水塘等雨水调节设施,集中消纳道路及部分周边地块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按照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收集利用城市桥梁路面径流雨水,在下穿式立交桥下建设大型雨水调蓄池,汛期解决桥下积水内涝、保障交通安全,旱季作为绿化、道路保洁等用水。冬季清除海绵型道路积雪,应采用机械方式或环保融雪剂,防止对绿化带植物造成损害。
 
(三)加强海绵型城市绿地与公园建设。城市绿地与公园应因地制宜采用透水铺装、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微地形、雨水花园、小型人工湿地、湿塘等分散式消纳与集中式调蓄相结合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构建海绵型城市绿地系统,提高雨水的滞蓄与资源化利用能力。应通过科学布局,尽可能地消纳周边道路、建筑与小区、市政设施等区域的径流雨水,提高区域雨水控制和内涝防治能力。
 
(四)实施城市水系保护和生态修复。各地应根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和城市防洪要求,合理制定城市水系保护与修复方案,优先利用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自然水体,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要求。地势落差比较大的城区,可通过建设截洪工程和地下或地表水库,蓄集雨水,削减洪峰。城区雨水在排入自然水体前,可采用植物缓冲带、沉淀池、前置塘等设施,削减径流污染。在保证城区河道防洪需要的前提下,建设拦蓄设施,实现雨水的滞蓄,开展生态修复,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加强对城市池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积极采用生态驳岸、湖(河)滨湿地、自然河床等方式进行生态修复,营造多样生物生存环境。
 
(五)做好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各地要遵循适用性、综合性、经济性、长效性、安全性的技术原则,以沿河污水直排口及垃圾长期堆存处为重点,采用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治理技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逐一编制整治方案,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开展论证和工程实施。要按照“山水林田湖”生命共同体的理念,通过整治工程的全面实施,实现城市生态功能的系统性修复,部分地段、水域要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进一步改善水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级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建立完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从2016年起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山东省新型城镇化工作考核,将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纳入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和绿色生态城区(建筑)示范指标体系。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全省海绵城市建设专家委员会,加强对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情况调度通报制度,定期调度、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市政)、水利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资金支持。市、县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省级财政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积极引导海绵城市建设。积极推广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建设、运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投融资体制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中长期信贷,或通过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提供担保贷款业务,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发行债券等用于海绵城市建设。
 
(三)开展试点示范。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水利等部门,结合国家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适时启动省级试点,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海绵城市示范区、示范项目,积极开展海绵型示范道路、公园、单位和小区的创建工作,经验成熟后有效推开。省级试点城市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选定,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城市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申报国家级试点城市原则上从省级试点城市中择优推荐。
 
(四)强化宣传培训和技术支撑。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组织开展海绵城市专题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理解、关心、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空间地理信息系统、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数字化城管信息系统等手段,科学组织规划编制和项目建设运行管理。鼓励各地综合利用建筑垃圾、黄河泥沙等材料,生产再生骨料、透水砖等产品用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加强科技创新,鼓励科研、设计、施工、制造单位、企业积极开展海绵城市设施、设备、技术等的研发,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4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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