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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14 16: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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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明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县环保局、市局各分局:
为做好省环保厅下放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承接,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效率,现对市、县(区、开发区)环保部门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一、市环保局负责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1、除《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公告 2015年 第17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鲁环发〔2015〕80号)规定的由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审批目录以外的平板玻璃、船舶、轮胎、酿造、医药、化工石化、电镀、印染项目;
2、跨县、区(开发区)的项目;
3、胜利油田产能项目;
4、自然保护区内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项目。
二、环境保护部、省环保厅、市局审批目录之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县、区(开发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通知确定的目录执行;已由市环保局审批,按本《通知》应由县、区(开发区)环保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开发区)环保部门负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通知》(东环发〔2012〕30号)、《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东环发〔2015〕17号)同时废止。
 
 
东营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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