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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环评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发现部分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31 13: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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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全国环评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发现部分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环办函[2015]2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相关环评机构:
按照《关于开展全国环评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环办函〔2015〕1532号)要求,我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全国环评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环评机构出租出借环评资质、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低劣、环评工程师“挂靠”等违规行为。现就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30家环评机构(见附件1)和31名环评工程师(见附件2)的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因存在盗用其他环评机构资质行为,对黑龙江省风云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拟予以吊销资质证书;对于已批复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责成负责环评文件审批的部门撤销批复文件。
二、因存在出租出借环评资质行为,对广东核力工程勘察院予以限期整改1年,缩减评价范围;对黑龙江农垦勘测设计研究院予以限期整改1年。
三、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较差,并存在环评工程师“挂靠”行为,对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予以限期整改1年。
四、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较差,对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等15家机构予以限期整改6个月。
五、因存在环评工程师“挂靠”行为,撤消莱州市绿诺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对济宁富美环境研究设计院等4家机构予以限期整改6个月,缩减评价范围;对新疆兵团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机构予以限期整改6个月。
六、对挂靠在环评机构的刘建昌等31名环评工程师给予通报批评,记入环评诚信系统,3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上述机构中,限期整改的机构整改期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其中,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目前处于限期整改阶段,其整改期限自2016年1月12日起计算,整改期间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整改前审批部门已受理的可继续完成审批,限期整改的机构整改期满后应向我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取消资质的机构应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联系电话:010-66556045);缩减评价范围的机构应于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0日内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我部换领重新核定后的资质证书,上述机构如属于环保系统,重新核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完成脱钩时限;缩减评价范围的机构在本通报印发之前承接的相关业务报我部审核后可继续完成。上述机构及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30家环评机构处理意见
2.31名“挂靠”环评工程师名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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