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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15 13: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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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5〕24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5年11月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单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取得了初步阶段性成效。但是,从近期发生事故和督查暗访情况看,全省集中行动开展的广度和深度还未达到“全覆盖”要求,许多中小企业没有开展自查自改,隐患排查治理“政府忙、企业闲”和“政府担心、企业粗心”的状况普遍存在;有的企业仍在等待观望或应付检查,等待政府组织专家帮查隐患;有些企业非法违法和违规生产经营建设现象依然严重,个别企业甚至边排查隐患边发生事故。这充分暴露出有些企业重生产经营轻安全防范、主体责任不落实的问题特别突出,也现实反映出一些地方和部门执法检查不扎实、不到位。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坚决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结合全省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经省政府同意,确定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重点,以排查风险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为目的,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前所未有的力度,采取断然措施,铁腕整治企业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敦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自觉开展自查自改,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认真开展自查自改;是否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并有具体实施方案;是否全面实施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所有隐患建立台账,并逐一按要求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了限期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三、方法步骤
这次专项执法检查,由市、县两级政府组织实施;分企业自查自改、市县执法检查、省执法检查、建章立制四个阶段。专项执法检查,要把边查边改、打非治违、监管执法、建章立制、持续改进贯穿始终。
(一)企业自查自改(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
1.企业全面自查自改。所有企业都要制定具体的自查自改实施方案,针对本企业类别和设备、设施、工艺、材料等情况,分别对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规定等,组织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细致地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按照“五落实”的要求限期整改完成。企业自身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聘请有关服务机构和专家帮助自查自改。同时,要发动广大职工参与自查自改,组织其查找身边安全隐患。
2.调查摸底。在企业全面自查自改的同时,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同步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和“网格化、实名制”的要求,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管部门(交警、消防、质监、环保、国土资源、海事等)对辖区内的所有企业开展调查摸底,并将企业逐一明确行业主管部门或专业监管部门,由相应的市、县(市、区)政府以适当形式确认公布,做到不留盲区、不漏一企,实现“全覆盖、无缝隙”。调查摸底情况由各市汇总,做到“一县一册”;并经各市政府负责同志审签后,于2016年1月底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3.下达自查自改指令书。各级政府要边开展调查摸底边组织各部门对所有企业逐一下达自查自改指令书,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收,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自查自改主体责任。
4.企业报告自查自改情况。企业自查自改完成后,要认真总结自查自改发现的问题、采取的整治措施和建章立制、加强安全管理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并向下达指令书的部门报告,同时录入电子信息系统备查。相关部门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动态监管、跟踪督查。
(二)市县执法检查(2016年3月)。
市、县两级政府要组织对辖区内的所有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对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逐一进行处理和落实,严格做到“五个一律”,即凡是发现企业不开展隐患自查自改的,一律依法处罚;凡是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顶格处罚;凡是发现企业自查自改后仍存在重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停产整顿;凡是经停产整顿到期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存有重大安全风险、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长期处于停产状态或者即将倒闭的“僵尸”企业,一律尽快关闭,依法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三)省执法检查(2016年4月)。
市、县两级执法检查结束后,由省直有关部门按行业和领域按不低于50%的重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改情况,以及市县两级部署开展企业自查自改情况。发现企业没有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顶格处罚;同时倒查责任,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不力或者漏管漏查的,一律追究责任。对专家或者安全服务机构不认真检查,弄虚作假或者出具虚假检查报告的,均依法撤销相应资格。对执法不严,该罚未罚,致使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检查人员一律停职检查,部门负责人一律暂停职务;对干扰安全生产执法的,一律约谈通报并追究责任。对存在非法企业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辖区一个月内发现1处、县级辖区一个月内发现2处非法企业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律撤职”的规定,从重处理。
(四)建章立制(2016年5月至6月)。
各级各部门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在省、市执法检查结束后,要集中汇总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建立日常执法检查机制,督促企业实施制度化、常态化的自查自改,依法主动落实主体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协调。专项执法检查是全力推动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安委会要定期听取汇报、调度进展情况,集中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级各部门都要抽调专人、配强力量、集中办公,统一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执法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级政府领导同志要按照省政府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包县(市、区)、包乡镇(街道)、包企业制度,积极指导和协调推进专项执法检查的深入开展。
(二)搞好情况调度。要切实做好信息调度和统计工作,做到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及时发现推广典型,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自查自改、调查摸底、执法检查、建章立制等各阶段的工作可以压茬进行。各级各部门要每半月对本地区、本行业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调度分析和总结研判,并及时汇总上报。
(三)强化督导落实。专项执法检查期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直部门,要组织开展暗查暗访,随机抽查部分企业,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当即实施行政处罚,并在省级媒体公开曝光。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组织暗查暗访组,随机选择部分市、县(市、区)进行暗查暗访。各级各部门要对基层、行业、企业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全程督导;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及时发现并着力解决问题。 
(四)严格日常监管。专项执法检查期间,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日常性的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持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防各类事故发生。要把专项执法检查与推进化工企业转型升级、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职业危害防治等基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的重要性,及时报道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积极配合。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严重违法行为和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公开曝光。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鼓励支持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对举报的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要立即核实查处并兑现奖励。各级各部门要在政府及部门网站开辟专门栏目,公布安全生产管理相关法律规章、标准规程和技术服务机构及专家名单,方便企业自觉接受检查和购买安全服务。
(六)严明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专项执法检查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严明的纪律、务实的作风,扎实推进专项执法检查深入开展,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对专项执法检查成绩突出的要通报表扬;对组织不力、行动迟缓、情况不明和隐患整改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对因搞形式、走过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在依法顶格问责企业相关负责人主体责任的同时,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的监管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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