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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740号(资源环境类191号)提案答复的函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2/7 16: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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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740号(资源环境类191号)提案答复的函

 
 
环提函[2015]50号
潘复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提案”由我部负责办理。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效能不高、公信力不强等问题。为更好地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用,我部从2013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简化程序和强化监督的原则,积极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改革,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简政放权,调整环评分级审批和分类管理 
 
 
  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大小和环境风险高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目录和分类管理名录。2013年11月,我部公告下放了25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2015年3月,我部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再次下放32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与国家核准权限保持一致。2015年4月,我部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一步优化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范围,突出强化环境影响大的建设项目环评,简化环境影响小的建设项目环评内容和程序。
 
 
  二、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 
 
 
  强化战略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宏观管理职能,增强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能力。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导则总纲》,先后联合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水利部等部门印发规范性文件,强化部门联动,初步建立了规划环评会商机制,健全了规划环评对项目环评的约束机制,从决策源头发挥优化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的作用,促进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2013年11月,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确保各项环保措施和要求有效落实。目前,正在抓紧制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突出建设单位落实环保责任的主体地位和各级环保部门属地监管的原则。同时,大力推进环境监理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不断完善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环境监管手段。
 
 
  四、严厉查处环评违法行为 
 
 
  2011年以来,我部对104个未批先建、擅自变更违法项目进行了查处,2013年以来,对11家国有企业建设单位16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行政处理,有效遏制了环评违法行为。2015年3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评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实施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和要求,对未依法处罚、未完成责任追究、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其环评文件。
 
 
  五、严格环评机构管理 
 
 
  全国环保系统开展了为期三年的专项检查,先后处理了160家环评机构,清理了220名“挂靠”环评工程师,800多名已不在环评岗位的环评工程师主动退出。推出环评资质管理新举措,严格资质审查,对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进行现场核查,要求申请单位提交诚信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2015年3月,印发了《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要求370家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分三批完成彻底脱钩。 
 
 
  六、理顺部门职能,提高行政效率 
 
 
  2013年12月,发展改革委联合我部等五部门印发了《关于改进规范投资项目核准行为加强协同监管的通知》,不再将工程前期工作咨询复函和非行政许可的各类生态保护区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作为环评审批要件。同时,取消了国家海洋局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评审核程序,解决了国家海洋局审核、我部审批的职能交叉问题,减少了审批环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正在积极推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网上并联审批。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生态文明体制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持续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一是加强战略和规划环评,推进区域战略环评,探索政策环评,建立推动战略和规划环评落地的有效机制。二是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减少环评审批的部门职能交叉,取消水土保持、行业预审等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研究由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的方案;加大对环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修订《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进一步严格环评资质标准,规范审查程序,赋予地方环保部门监管和处罚权限;建立诚信档案,全面公开所有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奖惩信息和资质管理信息,让违规环评机构无处遁形。四是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把重点集中到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上,从环境影响角度分析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五是创新“三同时”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推行环境监理,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结合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制订,我部正在起草“十三五”环评实施方案,拟进一步推进环评审批改革和深化职能转变,全面提升环评制度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感谢您对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5年8月18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 白璐 
  联系电话:(010)66556604 
  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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