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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十三五”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报送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15 8: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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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十三五”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报送工作的通知

鲁环办函〔2015〕161号
各市环保局: 
 
  2015年8月,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全省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根据《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要求,我厅正在组织编制《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2016-2017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二期行动计划》),各市均按要求报送了《二期行动计划》的各类大气治理项目。 
 
  为切实做好我省“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全面实现我省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现将关于做好“十三五”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报送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计划 
 
  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到2017年底,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18年底,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和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为确保《指导意见》确定的改造目标任务如期完成,请各市抓紧组织对辖区内的燃煤机组(锅炉)进行逐一排查,全面掌握各燃煤机组(锅炉)的类型、规模、烟气治理工艺和污染物排放现状,并根据排查结果和《指导意见》要求,科学安排改造进度,分类、分步制定本地区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计划。改造计划要细化到年度、企业、机组(锅炉)、责任人。 
 
  我厅将对各市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内各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定期调度通报,并将其作为分配“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做好二期行动计划项目的补充完善工作 
 
  从各市前期报送的《二期行动计划》治污项目看,均不同程度存在项目信息不完整、部分项目不符合要求(主要是项目完成时间不在2016-2017年,少数项目属于“三同时”项目)等问题。为切实发挥各类治污项目对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基础性作用,请各市对前期报送的治污项目清单进一步充实完善。 
 
  (一)补充完善项目信息。各市要在前期报送的项目清单基础上,严格按照《关于上报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2016-2017年)行动计划项目的通知》要求,补充完善各类治污项目的相关信息,特别是项目内容、承担单位、污染物减排量、项目投资等重要基础信息。凡信息不全的项目,一律不予纳入《二期行动计划》项目库。 
 
  (二)补充完善重点治污项目。一是结合各市制定的燃煤锅炉(机组)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将2016-2017年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充至《二期行动计划》(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附件2)。同时,对前期报送的项目清单中涉及超低排放改造的项目,要在原项目清单中删除并进行标注。二是“十三五”期间,我省将进一步加强焦化、玻璃、陶瓷、钢铁等重点行业脱硝以及石油化工、有机化工等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请各市进一步梳理、提炼并补充报送相关治污项目。其中,焦化行业氮氧化物治理项目按附件3格式补充报送,其他行业的治污项目在原项目清单基础上予以补充并进行标注。三是请各市将不属于2016-2017年的项目和 “三同时”项目从前期报送的项目清单中删除。 
 
  三、其他要求 
 
  (一)请于2015年10月31日前编制完成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并经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实施,同时报我厅备案。 
 
  (二)请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补充完善后的《二期行动计划》项目清单报送我厅大气处。 
 
  联 系 人:大气处  温超、翟帆 
 
  联系电话:0531-66226338、66226762(传真) 
 
    
 
  附件:1.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表 
 
  2.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表 
 
  3.焦化行业氮氧化物治理项目(含提标改造项目)表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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