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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10/14 9: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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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5]91号
 
关于2015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各相关环评机构: 
  按照《关于开展2015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55号)要求,我部组织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评机构的工作质量、资质条件等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就存在问题的66家环评机构(见附件1)和16名环评工程师(见附件2)的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较差,并存在环评工程师挂靠行为,对绵阳市环境科学研究所予以限期整改6个月,缩减评价范围;对黑龙江省风云环境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予以限期整改6个月。 
  二、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较差,对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等4家机构予以限期整改3个月。 
  三、因存在环评工程师挂靠行为,对世纪鑫海(天津)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限期整改3个月,缩减评价范围;对天津市气象科学研究所等4家机构予以限期整改3个月。 
  四、因环评工程师数量达不到最低环评资质条件要求,取消忻州市环境保护研究所等35家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五、因环评工程师数量不能满足现有评价范围资质条件要求,对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20家机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缩减评价范围。 
  六、对挂靠在环评机构的吴冬梅等16名环评工程师给予通报批评,记入环评诚信系统。 
  上述机构中,限期整改的机构整改期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整改期间不得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整改前已承接的相关工作报我部审核后可继续完成,整改期满后应向我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取消资质的机构应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联系电话:010-66556045);降低资质等级和缩减评价范围的机构应于本通报印发之日起十日内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我部换领重新核定后的资质证书,上述机构如属于环保系统,重新核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超过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完成脱钩时限;取消资质、降低资质等级和缩减评价范围的机构在本通报印发之前承接的相关工作报我部审核后可继续完成。上述机构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12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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