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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9/11 16: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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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环办函〔2015〕149号
各市环保局:
    近期,我省连续发生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给环境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化工企业安全管理的一系列部署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强化全省化工企业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对化工企业环境安全管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当前,我省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工业结构偏重,化工企业密集,危化品运输储存面广量大,结构性、布局性环境风险十分突出。一些企业和地方环境安全意识淡薄,应急预案形同虚设,预警监测和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环境安全事故的隐患很大。对此,各级环保部门务必要高度警觉,牢固树立“确保环境安全就是最实际的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切实增强做好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要结合本地实际,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特别是化工园区、化工企业环境安全防控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迅速行动起来,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切实抓好化工企业环境安全管理,从根本上遏制突发环境事件高发、频发态势,确保我省环境安全。
    二、严格落实化工企业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一)严格环境准入,从源头防范环境风险。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山东滨源化学有限公司“8.31”爆炸事故的通报》有关要求,暂停审批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所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一律停止试生产。今后,在审批新、改、扩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项目选址靠近饮用水源地和敏感区或者不在化工园区的不批,项目所在化工园区无规划环评的不批。化工项目已由省级下放到设区市环保局审批的,市级不得再下放。要加强对废弃化学品的产生量和利用处置去向的审查。废弃危险化学品贮存、利用和处置措施不落实的,一律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要坚持一手抓增量控制,一手抓存量削减,将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没有总量指标来源或不能满足总量控制要求的化工项目一律不批。对总量指标来源方案未落实的,一律不予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二)严格落实监测措施,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警能力。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环境安全预警水质监测方案》的要求,科学设定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预警监测点位和监测因子,严格落实各项预警监测措施,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配足配齐应急监测设备。严格执行“超标即应急”工作机制和“快速溯源法”工作程序,24小时内查明原因,锁定污染源。加快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自动监测预警网络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
    (三)规范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管理,努力实现全过程环境监管。要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管理,确定重点监管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严禁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开展危化品环境管理登记,完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实现危险化学品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环境管理。实施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制度,加大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完善举报制度,积极引导社会监督。对于未按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为其出具包括信贷、生产许可证等各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四)积极推进化工产业集约化、生态化,不断提高化工园区环境监管水平。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向地方政府建议,推进化工行业园区化、集中化、专业化,使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步向工业园区集中。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健全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化工园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和指挥平台建设,提升园区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
    三、严格落实化工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各级环保部门要监督化工企业严格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认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和环境应急监控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采取措施,坚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要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组织企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于2015年底前完成全省化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要督促各化工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做好环境应急物资的储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四、深入开展化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治理专项大检查
    各市环保局要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山东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液化烃球罐泄漏燃爆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的通报》(鲁环函〔2015〕595号)要求,切实搞好辖区化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要制定具体详细的检查工作方案,配备精干力量,采取现场检查、专项督查、交叉检查、突击抽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工作。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逐条整改,对号消帐。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要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难以完成整改任务的,要建议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各市环保局开展检查情况要于10月30日前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将组成督导组对各市检查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对检查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联系人: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处 焦 磊
电 话:0531-66226720 
传 真:0531-6622675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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