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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评审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6/17 16: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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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评审工作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5〕6号

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单位:
为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和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以下简称安全评价评审)工作,不断提升评价评审工作质量,真正发挥中介机构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好地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标准化达标提供客观真实、科学可靠的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评价评审工作程序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评审机构开展评价评审工作应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评价评审机构与矿山企业签订安全评价评审合同或协议,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范围,并签字盖章。
(二)成立安全评价评审项目组,任命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必须是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人员,根据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等不同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评价评审应包括水文地质、采矿、通风、机械、电气等相关专业的人员。
(三)项目组依据有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国家或者地方标准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广泛收集资料,并对周边环境及各个生产系统、各个生产环节、重要工作岗位进行全面深入核查,并逐一进行评价评审。
(四)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分别针对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等不同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分析,选择适合的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评价评审,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要严格按照评价通则、各类导则以及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安全标准化评审办法的要求进行全面综合评价评审。评价评审人员、技术专家签字栏要由参与项目评价评审的人员亲自签字,其他人员不得代签。评价评审机构提交评价评审报告时,要提供评价评审人员签字原件。报告各项附件要齐全有效。
(五)评价评审报告审查时,评价评审单位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主要评价评审人员必须参加。
二、规范评价评审方法
(一)设立安全评价。评价人员要对设立项目的选址、自然环境、地形地貌(改扩建项目要对原生产系统)等进行现场勘验,拍摄影像记录资料,作为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的重要依据。
(二)验收评价、现状评价或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项目负责人必须带队,评价评审人员要深入现场对各生产系统、安全设施、设备和技术资料等进行全面检查、评价和评审,对提升、排水、通风、供电、压风等安全设备设施要拍摄影像记录资料。对评价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并确认,提出问题及整改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作为评价评审报告附件。
三、规范评价评审报告的编制
(一)设立安全评价报告的编制。评价机构要根据现场勘验、水文地质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等,对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列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指出应重点防范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明确应重视的安全对策建议;明确建设项目在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后,重大危险有害因素能否得到控制以及受控的程度;明确提出评价项目是否可以设立。
(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编制。评价机构在对有关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及现场检查的基础上,说明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及安全管理措施等与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安全设施设计的符合性及其有效性;说明项目运行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其危险危害程度及防范措施。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安全验收的条件。
(三)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编制。评价机构要根据矿山企业生产现状,说明现有生产系统、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及安全管理措施等与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符合性及其安全有效性;说明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种类及其危险危害程度,明确指出矿山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四)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的编制。评审机构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订的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小型采石场和尾矿库安全标准化评审办法,结合矿山企业实际情况,全面逐项进行评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打分,明确安全标准化等级。同时,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应明确指出各生产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确认。
四、规范评审需提交的资料
(一)设立安全审查阶段。评价机构除提交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外,还应提交现场勘查的有关影像资料。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评价机构除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外,对地下矿山还应提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监总管一〔2012〕45号文件规定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和现场评价有关影像资料。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阶段。进行现状安全评价的,评价机构应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以安全标准化评审报告代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评审机构应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证明材料。另外,还应提交现场评价评审影像资料。
(四)影像资料要按照生产系统进行分类,并附有简短的文字或语音说明,能清晰反映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安全设施、设备的完善及运行情况,能全面反映企业整体安全生产状况。评价评审机构按要求提交的影像资料均应刻录光盘。
(五)评价评审机构应将评价评审报告要点制作成PPT。
五、规范评价评审行为
(一)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安全评价评审机构将被列入“黑名单”。凡被列入“黑名单”的评价评审机构,由市、县安监部门报省安监局核查后,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1.发生因中介机构原因引起责任事故的;
2.伪造、转让、租借资质证书的;
3.不具备从业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评审业务的;
4.开展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评审工作项目负责人不到现场,评价评审单位冒用评价评审人员签名,转包安全评价评审项目的;
5.提升、排水、通风、供电等主要系统存在重大隐患,评价机构仍然出具评价结论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虚假报告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的。
(二)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属于重大疏漏,存在重大疏漏的,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1.对采矿移动范围内需要保护的村庄、铁路、公路、水体、工业设施等建构筑物的评价存在漏项的;
2.露天转地下开采项目,对露天坑构成要素、边坡稳定性、隔离矿柱、汇水来源和汇水量等内容未作评价,影响地下开采安全生产的;
3.扩界延深项目,对原有矿区范围内采空区分布、塌陷、蓄水、充填治理等情况未作评价的;
4.对区域水文地质和矿区水文地质评价不够,矿井涌水量预测不准确,防排水方案和措施缺乏针对性的;
5.对提升、排水、供电、通风等主要生产环节和生产设施的评价存在漏项的;
6.报告中存在其他重大疏漏的。
六、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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