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焦化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
作者: 发布时间:2015/2/9 8:25:50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15]182号
关于部分焦化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部分焦化项目环评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鲁环评函〔2015〕1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和《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09年本)》,除炼铁配套的焦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我部直接审批外,其他焦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按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分级审批权限实施。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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