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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中石化济南分公司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  发布时间:2014/8/15 7: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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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环保局: 

  《济南市环保局关于中石化济南分公司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请示》(济环〔2013〕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前,我省石化企业应根据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装置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由工业炉窑排出的废气执行《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3);由锅炉排出的废气执行《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的通知》(鲁环函[2014]420号)要求;由其他装置排出的废气中,颗粒物执行《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1996-2011),其它污染因子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我省石化企业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 
  三、期间,国家或省针对石化行业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且严于上述标准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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