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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1050677号提案的答复

作者:  发布时间:2017/6/9 8: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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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11050677号提案的答复

鲁环函〔2017〕251号
翟士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开展情况
 
  (一)关于机动车环保检测的法律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2.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2016年7月)规定:环保部门对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再进行委托,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交管部门对无定期排放检验合格报告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监督性检测、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公正性、准确性进行监督。”
 
  (二)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情况
 
  一是完善环保检测监管体系。省环保厅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17个市成立机动车污染排放监控中心或指定科(处)室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级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环检机构的直接监管,省级环保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二是理顺环保检测管理机制。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放开机动车环保检测市场,对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再进行委托,对机构数量和布局不再控制。市级环保部门对符合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信息联网规范等要求的检验机构准予联网,公布新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单。目前,全省共有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440余家(1600余条检测线),可以基本满足车主检测需求。
 
  三是推进环保检测便民服务。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取消环保标志,将环保检验前置,实行环检和安检两证合一。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免于安全检验上线检测的车辆(含外地转入车辆)不进行排放检验。实行异地免委托检测,省内车辆跨区域检测不再需要车辆注册登记地设区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单。
 
  四是推进机动车环检机构联网。根据环境保护部《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升级省级数据传输及监控软件,完善数据格式。督促各市环检机构按照联网规范要求与所在市机动车监控平台联网。市机动车监控平台与省机动车监控平台联网,由省平台向国家报送机动车检测信息。
 
  五是开展环检机构监督性监测。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参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法,针对检测设备和软件系统,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机动车环检机构监督性检测办法。按照该办法,以新建机动车环检机构为重点,在市级检查合格基础上,省级环保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2016年,共检查140家环检机构、440条检测线。通过监督性监测,督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检测工作。
 
  六是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工作。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我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国家部署,通过采取行政、科技、经济激励等政策,举全省之力,各级财政补贴16.85亿元 ,到2015年底,淘汰全部黄标车、老旧车116.5万辆,完成了国家下达我省2013-2017年淘汰116万辆的目标任务。在全面完成国家下达任务的基础上,我省于2016年又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老旧车19.5万任务。
 
  七是加强新生产机动车车环保达标监管。2016年3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山东省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逐步加严山东省境内制造、进口、销售机动车的环保标准。制定新车生产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方案。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能力调研。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按照我厅研究制定的针对环检机构软硬件技术缺陷的检查方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以新建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为重点,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性检查,督促环检机构规范检测,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
 
  二是全省逐步开展机动车排气道路遥感检测。2017年底前,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等7个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均建成10套左右遥感监测系统,覆盖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路口,筛查柴油车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
 
  三是积极协调公安、交通、质监、工商等部门,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机动车路检抽检,对超标行驶、SCR系统中不按时添加尿素、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及“后门”操作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四是试点开展新生产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保达标核验,做好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筛查与环保监管。
 
  五是适时修订《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您的建议对推动机动车污染防治具有积极意义。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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