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办环监〔2016〕18号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6/4/11 9:28:15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办环监〔2016〕18号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环函〔2016〕277号
各市环保局:
近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8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是贯彻落实《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3号)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环境监察执法监督活动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务必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档案,严格资格审查,加强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证件清理,确保此次部署的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二、加强审核审验。各级环保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按照《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抓紧登录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2015年度参加全省环境监察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环境监察人员进行证件申请,以免耽误新版执法证件申领。
三、开展清理活动。依据《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一次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清理活动。
(一)清理对象。已经取得环境保护部统一颁发的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均应当符合《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一律取消其执法资格。对持证人退休、调离执法岗位或其他原因不在环境监察执法岗位的人员,应当登录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及时注销其执法资格并收回执法证件。对持证人受到刑事处罚、刑拘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违反廉洁执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收回其执法证件。
(二)方法步骤。本次环境监察执法证件清理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采取各级环保部门和省厅审核确认相结合的方式,与2016年度执法证件年检审验、证件申请工作同步进行。
1.自查阶段(2016年4月30前)。各级环保部门依据《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察执法证件进行全面摸底清查,同时对符合条件并需要参加两年审验一次的持证人以及经培训已取得合格证编号至今未申请证件的持证人,登录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对执法证件所载信息是否与持证人实际相符统一进行核对审核,逐级提交审验申请,由省厅通过全国环境监察队伍管理系统审核后提交环保部审验审核。在自查的基础上,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档案。
2.汇总阶段(2016年5月20日前)。各市环保部门要于5月20日前完成本行政区域执法证件专项清理汇总工作,并将《环境监察执法证件专项清理结果统计表》(见附件2)和《全省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登记表》(附件3),纸质版加盖公章及电子版报送总队,总队统一汇总后报环保部环监局。
联系人:省环境监察总队 李兆云
电 话:(0531)66226897
邮 箱:lizhyhj@163.com
传 真:(0531)87587569
附件: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18号)
2.环境监察执法证件专项清理结果统计表
3.全省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登记表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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